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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网络诈骗38万多,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326

团伙网络诈骗38万多,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贾某以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多个非法外汇平台做代理经营外汇,招聘并安排被告人王某1做业务主管、被告人王某2做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大量还有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由公司业务员使用,由业务员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搜索电话号码添加好友,后逐步获取对方信任并编造可获得高额收益的理由诱骗对方投资外汇。

2017年3月17日,由被告人王某2在微信上假冒女性身份诱骗何某投资外汇并获取其银行卡号和QQ邮箱等个人信息,由被告人王某1代替何某操作在“品汇国际”外汇平台注册账户。2017年3月17日至同年5月29日之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诱骗何某分多次向“品汇国际”外汇平台投资人民币共计3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贾某、王某1用“代客操盘”做对冲等方式骗取何某投资款中的近26万元。被告人王某1通过私下在某外汇平台另开账户的方式骗取何某投资款中的1万余元。

办案经过

赵秀玲律师接受王某2亲属委托后,尽快去成武县看守所会见了王某2,通过王某2的陈述,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联系,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通过律师仔细阅卷及多次会见,在案证据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且各个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涉嫌诈骗的事实,律师作出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决定,并通过办案机关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人从轻处罚打下基础。

在庭审中,律师着重分析了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小,获利最少,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在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以上观点,改变了起诉书指控的顺序,将王某2的顺序由起诉书的第二位改为判决书的最后一位,对王某2判处的刑罚是所有被告人里最轻的。

裁判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王某2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叁万元,在四个被告人中判处的刑期和罚金最少。

以上内容由赵秀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秀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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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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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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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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