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主页
赵秀玲律师赵秀玲律师
133-2527-3636
留言咨询
赵秀玲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寻衅滋事案 -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204

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寻衅滋事案 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纠集杨某等共六人预谋教训被害人。携带折叠刀、槁把在被害人经过的路口等候,在被害人开车经过时,其中一名被告人起自行车故意撞到被害人车上,迫使被害人下车,其他被告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杨某携带折叠刀捅刺被害人臀部两刀,其他被告人用槁把殴打被害人臀部、腿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系外伤致左臀下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安机关侦办过程找中发现杨某与他人涉嫌寻衅滋事。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杨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赵秀玲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多次会见与认真仔细的阅卷,辩护人认为杨某是出于朋友义气,受同案其他嫌疑人的约集,被动参与到该犯罪行为中来,让杨某的家属积极找召集人李某某的家属,让李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李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某某、杨某等人谅解。

针对本案的证据问题,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据侦查机关提取到的作案工具灰色折叠刀,刀刃长6厘米,但根据受害人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左臀有两处皮肤创口,长度为4CM、4CM,其中内侧创口创腔深14CM。”6CM的刀刃不可能形成14CM深的创口。针对该问题,主审法官邀请鉴定人员、空辩双方召开座谈会,专门对创口形成原因进行了说明。虽然判决书没有认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但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在量刑上给杨某及其他报告人从轻的体现。再结合辩护人提出的杨某具有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李某某、杨某等五人有预谋的准备折叠刀、槁把等工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庭在综合考虑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杨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非法拘禁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半。宣判后杨某及其家属对律师工作满意,服从判决。

律师建议

故意伤害案件要注重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30%左右刑罚。另外,把握与被害人和解的时机尤为重要,时机把握的好,既能减少赔偿数额,又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辩护人通过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注重程序性辩护,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到促使法庭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目的。

以上内容由赵秀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秀玲律师咨询。
赵秀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72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133-2527-36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秀玲
  • 执业律所: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2527-3636
  •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